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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高新国资债权拍卖(昆明高新区国资委)

城投定融 2023年03月07日 21:59 102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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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王思聪名下企业被拍卖1100万债权?

12月4日,王思聪被曝出名下企业将被拍卖1100万债权后,引发网友热议。

据了解,此次为熊猫互娱公司的应收账款被打折拍卖,该公司被三十余位债务人欠款近6千万将打折拍卖,起拍价总额为1100万元。

起拍价1100万元

在阿里司法拍卖网上,两批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外应收债权将在本月12日10点开始拍卖,两批应收账款分别为252万元和5515.6万元,起拍价则分别为25.22万元和1103.13万元。

其中第二批债权拍卖报名需要的保证金超165万元,截至目前,这两批拍卖共吸引近千人围观,但均没有人报名。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据上海 法庭消息,王思聪旗下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 清算一案中,有近9000件库存货品通过网拍以3100万元成交,溢价率高达991%。其中一款起拍价五十左右的礼盒最终卖到5271元,涨幅超100倍。

网友:还是比我有钱

对于王思聪这次名下公司被拍卖债权一事,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

有的网友表示,花1100万拍下来,理论上可以要回6000万,但是这么多钱应该很难收回来,不然也不会被打折拍卖,有的则直言拍下等于当“接盘侠”。

有的网友调侃道“是不是现在和我一样是平民了?”

有的则表示“虽然时不时听到被拍卖的消息,但他还是比我有钱。”

还有的网友感叹做生意不是那么简单的。

熊猫互娱亏损20亿

天眼查信息显示,熊猫直播主体公司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注册资本1.55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龙飞,实际控制人为王思聪。

2015年9月,王思聪在微博平台宣布将担任熊猫直播的CEO,熊猫直播也曾一度冲上直播APP市场渗透率排名第四位、用户数量排名行业第三位。

2017年5月,熊猫直播宣布完成10亿人民币B轮融资,估值高达50亿元。

但不久后便开始走下坡路,连续亏损两年后,2018年熊猫直播被曝拖欠员工薪资、资金链紧张等问题。

2019年3月,熊猫直播宣布关闭服务器并正式关站。不久后,熊猫互娱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而由于与公司投资人的纠纷,王思聪曾被法院多次列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名下房产、汽车、存款等被查封,直到2019年年底才陆续取消限制消费令。

2019年12月26日,王思聪旗下的普思资本发布声明,表示熊猫互娱所有投资人都得到了赔偿,熊猫互娱近20亿元巨额投资损失全部由普思投资及实控人自己承担。

2020年1月,熊猫互娱进入实际 清算程序。

天眼查显示,熊猫互娱有19个投资方,其中第一大股东为王思聪实控的珺娱(湖州)文化发展中心,持股比例为40%;第二大股东为周鸿祎实控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9%。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为10%以下。

截至目前,熊猫互娱涉及法律诉讼324件,身份为被告/被上诉人的涉案金额为2.68亿元,未履行总金额为1.15亿元,未履行比例99.9%。

〖 中国基金报 〗

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买了国有公司名下债权,拍卖溢价部分是谁的?

当然。溢价部分应该属债权人的。同样如果拍买价低于购买价。亏损部分也是由债权人承担。不可能由原来的单位承担。

不良资产的查封和抵押

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往往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障碍,设定的抵押物是否有效?抵押物是否登记?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或抵押的企业 ,银行如何实现债权等等。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不良资产的抵押问题及解决办法

1、同一财产重复抵押与抵押重复登记的问题

当遇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若要实现抵押债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①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合同均登记并有效,清偿顺序以登记在先为准,先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登记的抵押权;②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其中一个抵押合同登记,另一个抵押合同未登记,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③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两个以上抵押权均未登记,债务的清偿按照合同签定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④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2、抵押的财产被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去有关部门履行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生效。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的财产因其他原因,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冻结,抵押权人还能实现自己的抵押债权吗?这是我们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曾经遇到过的问题。当抵押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时,有的抵押权人非常焦急,担心已担保的财产流失。其实,遇到这种问题不必惊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的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3、 企业中被抵押的财产,不参与 财产的分配

《 法》规定, 企业的财产已设定抵押的,该抵押财产不属于 财产,抵押权人即债权银行对该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人在 还债案件受理后至 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

4、流质契约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流质契约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抵押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禁止流质契约。流质契约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禁止,许多国家立法上禁止流质契约,其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负担债务,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一时经济上的困难,往往以经济价值较高的财产抵押担保较小的债权,如果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流质契约条款,将使债务人蒙受较大的损失,所以许多国家立法禁止流质契约。在不良资产的债权中,有的抵押合同中约定有流质契约条款,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5、同一债权,既设立抵押担保又设定保证担保,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不良资产中的有些债权,设有双重担保。双重担保的形成,源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除提供保证担保,还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当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这里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和抵押人。

对于双重担保的债权,我们应首先区别抵押人是主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如果抵押人是第三人,第三人与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一样,处于平等地位,债权人对此具有选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请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抵押人是主债务人,那么保证人与抵押人就不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因为各国立法都遵循物权优先的原则,我国立法也不例外。

6、地上物抵押,土地使用权未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物未抵押,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根据法学理论上物的不可分原则,主物用于抵押时,主物抵押的效力及于主物的从物。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它是主物,其地上建筑物为从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范围及于从物,即土地上的建筑物。土地上的建筑物用于抵押,它是主物,其所占用的土地为从物,土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范围及于从物,即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中的主物与从物不可分原则,为我国立法所肯定。

7、同一债权既设定留置、质押、又设定抵押、保证担保,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资产处置的实践中,同一债权有时既设定第三人保证,又设定物权担保。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质押和留置。根据法学原理,同一财产上物的担保中的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担保物与其他担保并存时,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担保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利。不良资产的担保中,如遇到同一财产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实现担保权时,我们应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担保为按份担保,既同一债权,担保是按份额约定的,那么以合同约定为准,实现担保权。

8、抵押设定后,抵押物出租,或者出租后的抵押物又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在不良资产债权中,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的财产,在设定抵押前已经出租。财产出租后,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约定,将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这种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抵押人有义务将同一财产又抵押的事实通知承租人。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清偿义务的时候,抵押的财产可以依据法律条款拍卖、变卖或者协议报价以物抵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未到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论查封的法律效力

一、禁止处分的效力与租赁权行使?

实施查封,债务人即丧失对被查封物的处分权,即查封有禁止债务人处分查封物的效力。从物权法角度观察,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可以是事实上的处分(如消费等),也可以是法律上的处分。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处分可以表现为让渡所有权(出卖、赠与等)、设定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和用益物权(如经营权、地上权)。要实现查封的目的,查封的效力首先就应反映在对债务人就上述查封物所为处分行为的全面限制上。那么,查封债务人的财产,是否应限制其行使租赁权?这的确是一个极富争论的问题。一种观点是,由于查封物的出租,产生的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属债法调整的对象,租赁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且查封实施后,由于诉讼等债权确认程序的进行以及执行本身所需耗费的时间往往相当长,限制查封物的出租,必然导致查封物长期得不到利用,影响债务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从整个社会范围看,这毕竟是一种财富的浪费。故此,认为不应限制出租。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活封”的措施,无疑就是采用这一观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查封的目的,旨在维护债务人财产的现状。就动产而言,债务人出租查封物,将不可避免导致查封物因使用所发生的损耗,结果必然是减少查封物的价值。就不动产而言,如债务人在查封物上建立租赁关系,基于“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具有强烈物权效果的债权原则,势必要对承租人给予保护。这样,在拍卖、变卖查封物时,因租赁关系的存在,将导致无人竞投或竞投价格不高,从而事实上减低不动产的交换价值,影响执行的效果[2].故原则上应限制债务人出租查封物。[3]

笔者认为,从实现查封的目的,更好地保护债权人角度而言,采后一种观点无疑是有利的。当然为了尽可能做到物尽其用和有利查封物的管理,不妨在债务人行使租赁权时,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对不动产出租,只要不是用于将来难以搬迁的目的(如作为员工宿舍等),只要租赁期不跨越查封物变价期[4],则不应过多干预。对查封前已出租的不动产,查封后需续租者亦应适用上述原则处理。对动产出租,原则上宜限于耐用的非易耗品。

二、查封效力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债务人的财产遭查封时,因种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无辜第三人受损。由此引发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与第三人利益上的冲突。此类冲突的情形,一是查封时,因法院未将查封的情况通知登记机关,尔后,第三人因信赖登记接受抵押(质押)或买受查封物 ,并完成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二是对无需登记的动产采取活封(如不贴封条)等措施时或查封标志自行脱落、遭毁损时,债务人将查封物出卖,设定抵押、出质,第三人因信赖占有(交付)而与债务人交易;三是第三人卖受属于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其它需要登记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未及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而被视为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查封。

之所以会形成这种利益上冲突的观念,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认为第三人对法院的查封并不知情,而为换取针对查封物的相关物权,第三人又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如果要强调查封的效力,势必使无辜第三人丧失原来可以取得的针对查封物的物权。这种结果,对第三人而言,并不公平。?

昆明高新国资债权拍卖(昆明高新区国资委)

那么,第三人就查封物所为的上述交易行为,究竟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呢?这是解决上述冲突的关键之所在。关于这个问题,应区分交易发生在查封前还是查封后,分别进行研究 。

(一)前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其共同特点是交易均发生在查封后。由于此类交易是以法院禁止处分的财产为交易对象,而这种交易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5],故法律上、解释上均应认定其无效。因交易行为无效,当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物权变动的后果。 另外,第三人也不能依公信原则,就查封后所为交易,主张(交易)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为法律赋予登记(交付)以公信力,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只能是在真实物权状况与登记(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况不相符的情况下[6].而查封后的两种交易并没有适用公信原则的这一前提。

(二)查封前所为交易(第三种情形),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则与一国立法上所采的态度有着密切联系。采登记(交付)要件主义者认为,非经登记(交付),不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登记(交付)公示主义,则认可交易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需要指出的是,公示主义虽然也有非经登记(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的主张,但这种第三人是有其特定内涵的。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就不能依公信原则,以登记(交付)反映的财产归属,信其为债务人所有,而排斥与债务人为交易的第三人.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规定,学者们认为我国动产的物权变动系采交付要件主义,而在不动产则采登记要件主义[8].基于登记(交付)要件主义的一般要求,第三种交易自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按照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查封前与查封后的两类三种交易虽有其共性,但也有差别。这就是,两大类交易中的交易对象一个有违法的成份,而另一个则没有。为此,对在不同情形下参与交易的第三人的保护,法律上理当有所区别,以示公平。实务中,有的法院为了不因强调查封效力,造成新的纠纷,一般不轻易否定第三种情况下第三人应取得的权利,借以保护第三人(案外人)利益。但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也与法治国家的宗旨相悖。笔者认为,要保护查封前参与交易的第三人的权利,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期待权的理论,在条件成熟时,从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

所谓期待权是德国学说上创设的一个用语,其基本含义系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9].有人称之为取得权利的权利。前文所述第三种情形,第三人所具有的权利,在德国学者对期待权所作的分类中,应属于“不动产登记前让与合意受领人的地位”[10].

关于期待权的性质,虽尚有争议,但在将来以取得物权为目的时,学说上承认其具有绝对权的性质[11].基于期待权所具有的这一物权性质,第三种情形下的第三人,得在查封后提起异议上诉,寻求物权方法上的保护,以达到排斥查封效力的目的[12]

综上所述,虽然查封前后两类三种交易,法律上均不认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由于两类交易中交易对象的差别,故对第三人的保护,在方法上也应有所区别。即查封前交易者,能采用物权方法,而查封后交易者只能用债权方法。?

三、查封与优先受偿?

法院作出查封的裁定,在保全查封时,以债权人提出申请,提供担保并提供待查封物的若干具体情况为基本条件。在执行查封中,也往往以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财产线索)为前提。为了寻找债务人可供保全或执行的财产,债权人无不从人力、财力上多有支出。有鉴于此,对此类最早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似应提供特别的保护。关于这一问题,学说上一向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优先主义与平均主义,而折衷于两者之间的是群团优先主义[13].优先主义系基于债权人努力行使其权利而应奖励的法律思想[14].优先主义的基本内容是对先申请的债权人,承认其对执行标的物有查封优先权。优先主义为德国及英美法系的美国所采用。在德国,经查封动产或债权后,债权人于标的物上取得质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数债权人就同一标的物申请查封的,则依查封先后决定质权的优先次序。而查封不动产,则可为强制抵押权登记,并依登记的先后决定优先权的次序[15].在美国也有类似规定[16].?

平均主义系基于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以及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的法律思想[17].平均主义否认查封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并以参与分配为其标志。平均主义为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所采用。依此主义,不问债权人申请的先后顺序,均按其债权额的比率,从执行标的物或其变价价金中平等地获得分配[18].

群团优先主义为瑞士法所采用。依群团主义,以最初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及在一定期间内(瑞士法原则上为查封后三十日内)参加到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为第一群团,再以其后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及于一定期内参加到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为第二以下的群团。群团优先主义承认第一群团各债权人相对于第二群团有优先权,而在群团内部,各债权人则地位平等[19].优先主义与平均主义各有其长,一方的长处正是另一方的短处。一方面优先主义侧重照顾最初申请债权 , 另一方面,因平均主义不能激励债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形成另一种类型的程序拖拉,并相应地出现了另一种形式的不平等,即先申请保全或执行者虽然为此比其他债权人付出更多的费用和精力,却没有得到比其他债权人更多的实际利益。

至于群团优先主义,纯系走中庸之道,实际运行上也甚为不便。第一群团与第二群团间,期间长短也难确定。如期间太长,因大部分债权人可能于第一群团内均已参加分配,其结果则与平均主义无异。反之,则无异于优先主义[21].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最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中的参与分配的适用又限于比照 程序为概括执行的少数债务人(公民及其它组织),故不能认为我国是采平均主义。为平衡各债权人的利益,综合考察优先主义、平均主义及群团优先主义各自的利弊,依我国目前的国情,以采相对优先主义为佳。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相对,系指法律赋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以相对优先的受偿权。相对的含义是指优先权的存续时间有一定限制,即优先权的行使以个别执行的存续为限。换言之,当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概括执行时(包括司法解释中的参与分配发生时),优先受偿权应归于消灭。

另外,查封抵押物、留置物时,上述相对优先受偿权在顺序上应居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之后,即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仅能就担保权人优先受偿后的余额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四、查封效力所及标的物范围

一般而言,查封效力仅得针对债务人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效力的持续仅以查封物的存在为前提。但必要时得为扩充解释,将查封物之外的其它财产纳入查封效力所及范围内,这就是查封效力所及标的物范围应讨论的问题。

有学者主张,查封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应以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范围为准[22].关于这一主张的意义,值得重视。因为扩充解释的目的,无非在于巩固查封效力。首先,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种种新问题,客观上产生了扩充解释的需要。究其原因,一是随着诉讼(执行)的进行,因债务金额在不断增大,至原查封物的价值不敷清偿;二是对与原查封物在性质上有密切联系之物,往往各债权人争相申请法院分别予以查封,并投入变卖、拍卖。其结果必然影响原查封物的使用,致其价值下降,从而损害原申请查封债权人的利益。其次,现代社会,抵押权制度已发展成一套十分完备而又系统的理论。其许多规则,能为解决查封效力问题提供现成的答案。

参考抵押效力所及标的物范围的若干理论,我们认为查封效力,原则上应及于原查封物之外的从物、附合物及代偿物。如果学说上确立了这一原则,并最终在立法上采用,我们就能较好地解决实务中常见的查封效力能否及于建筑物中的公用设施、建筑物的装修及保险理赔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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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交所公司债券项目信息平台披露,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项目状态更新为“终止”。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该债券品种为私募,拟发行金额为15亿元,发行人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销商/管理人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

据悉,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注册资本为5.4亿,法定代表人为李林谦。分别由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云南省财政厅持股90%和10%。

经营范围:负责高新区以及新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环保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项目的投融资;负责高新区公建设施建设;负责高新区管委会授权范围内土地的一级开发和整理的投融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第九条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第十二条 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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