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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国有资产2022年债权一期(偃师土地出让最新消息)

私募基金 2023年01月03日 14:28 94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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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是否有效

仍然有效。

【法规标题】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4-12-25

【失效时间】

【全文】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城镇集体企业(含合作社)资产的产权界定。

第四条 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本着“立足今后加强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正当权益,也不得损害集体企业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进行产权界定,应保持国家对集体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 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须以价值形态进行界定和记帐反映。

第二章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以下简称全民单位)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二)新建的企业,开办资金完全由全民单位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生产经营以集体性质注册的,其资产产权界定比照前款规定。

(三)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全民单位以资助、扶持等多种形式向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或设备,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一般应视同投资性质。如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重新确定法律关系并补办有关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界定。但下列情不作为投资关系:

1、凡属于1979年以前投入的,可视同垫支借用性质;

2、凡集体企业已按期支付折旧等费用,可视同租用关系处理;

第九条 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集体企业确实无力按期归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转为投资的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条 集体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享受国家特殊减免税优惠政策,凡在执行政策时与国家约定其减免税部分为国家扶持基金并实行专项管理的,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帐反映。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帐反映。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城镇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企业可以有偿使用,经界定后单列入帐。

第十四条 凡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均按其占企业总资产的份额,滚动计算。

第十五条 除上述条款外,集体企业中的下列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国家以抚恤性质拨给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实物和资金等形成的资产;

(二)全民单位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资产;

(三)全民单位所属人员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专利、发明等带给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

(四)明确约定为借款或租赁性质支持集体企业发展而形成的资产;

(五)其他经认定不属国有的资产。

第三章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中已界定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对其拥有法人财产权。除发生产权转让等法定情形外,集体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国家不得抽回国有资产。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对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量化到集体或个人。

第十八条 对界定后属于国有资产的,可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企业继续使用,按规定交付资产收益;

(二)按国家规定,缴纳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产占用费;

(三)实行租赁经营,由投资单位收取租金;

(四)实行有偿转让,由双方签定合同,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

(五)作为与全民单位联营,按国家有关联营的规定办理;

(六)作价入股,按股份制企业进行管理,并参与分红;也可作为优先股,只收取股息或红利,不参与管理;

(七)对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称扶持性国有资产,国家只保留特定条件下对这部分资产的最终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及收益,企业应将这部分资产用于生产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否则,可依规定收归国库;

(八)其他。

上述办法中除第(七)项外,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占用全民单位土地的,可实行租用制度,由集体企业向产权单位交纳租金。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经清理界定后,凡界定为政策部门投资的应办理产权登记等法律手续,以明晰产权。今后凡完全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均不得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二十一条 全民单位在举办集体企业过程中,不得将本单位的重要生产车间、部门无偿划给集体经营;不得以各种形式将本应归属全民单位的收益转移给集体企业。

第四章 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产权界定工作。

偃师国有资产2022年债权一期(偃师土地出让最新消息)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应分步实施,但发生下列情形,应当首先进行产权界定:

(一)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二)实行公司制改组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三)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四)由全民单位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全民单位正进行清产核资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产权界定应从查帐入手。查阅财政、银行和其他部门的拨款拨物帐单、投资单位拨入资金或实物的证明或收据、以及税务部门给予企业减免税等优惠的文件规定和减免数额;还可对照检查企业收款收物帐和享受减免税额,上下结合,以确定国家投资或拨入资产。

因为历史等原因,拨入资产手续不全,帐单不存的,可以事实为依据,确定拨入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增值或减值的计算方法是: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时,投入资产占企业净资产总额中的比重,乘以产权界定时企业净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即为国有资产总额。具体计算时,应分年分段计算,最后加总。

第二十六条 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财税部门、社会公正性中介机构和企业参加的产权界定小组,具体负责企业产权界定工作;

(二)查阅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进行清理和界定;

(四)经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企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五)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明确管理主体,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六)调整会计帐目,属于政府部门投资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占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接受产权界定或不如实反映和提供资料,使产权界定无法进行,损害国家利益的,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十八条 发生属于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集体企业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应由产权界定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领导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以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止和干扰产权界定工作,或与企业串通作弊,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由产权界定主管机关报请政府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的、经济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发生上款情形,还需补办产权界定手续。

第三十条 产权界定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产权界定中以权谋私、循私舞弊,不如实进行产权界定,使国家和集体权益受损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行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军队、武警等特殊单位所举办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公布的产权界定政策,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是谁的?

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

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其它概念

国家是指国家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国有法人资本是指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等,用其占用的资产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法人资本(法人股)的资金。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什么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有什么分类,范围是什么,怎么界定所有权

一、概念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广义的国有资产

 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的国有资产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其它概念

 国家是指国家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国有法人资本是指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等,用其占用的资产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法人资本(法人股)的资金。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二、国有资产的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1、按所处不同产业部门:

 (1) 基本上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2)基本上从事第二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3)在第三产业的主要部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4)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2、根据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性质:

 (1)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

 (2)非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

 3、按是否直接由国家投资: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  性国有资产。

 4、按所处领域不同:境内经营性国有资产、境外经营性国有资产。

 5、根据国家在企业中所拥有资本的比例不同:

 (1)国有独资企业资产

 (2)国家控股企业资产

 (3)国家参股企业资产

 6、根据行政管理层次不同:中央政府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地方政府管理的经营性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点:

 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占有、使用的无偿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照行政管理层次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按存在的形态不同,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从实物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分布的失衡性。

 从价值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国有资源所有权上的垄断性,国有资源范围的相对性,国有资源的资产性,国有资源的有价性。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圈层划分:地下资源;地表资源;由光、热、风、器、雨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太空资源。

 按资源所处的空间位置: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大气资源;太空资源。

 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质: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资源。

 按其经济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资料的资源和主要形成生产资料的资源。

 三、国有资产的界定

 国有资产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如下范围:  

(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3)军队财产,如军事设施等;(4)全民所有制企业;(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以下分别就不同情况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加以说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3)国务院所属各部门;(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5)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6)各级司法机关。上述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2.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事业单位可能由国家机关创办,也可能由国有企业创办,还有可能由集体等非国有单位创办。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

 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所谓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的各级党组织。凡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国有资产。在政党的财产中,除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还可能有其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这些资产归该政党所有。

 所谓人民团体包括各级政协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这些团体是人民团体,即依法被国家承认的团体,而不能是非法的团体或是反动的团体。这些团体的资产来源比较广泛,其中由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其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具体界定办法有: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有政府出资兴办的,有国有企业出资兴办的,有劳动群众自己集资兴办的等等。实践中有所谓“大集体”和“小集体”之分,所谓“大集体”是指有国家投资在内(全部或主要是国家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所谓“小集体”则是指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为基础建立的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明确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所有权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4.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6.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7.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中,必有一部分属于中方合资、合作者。在属于中方的资产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国有资产,应予界定。但是,这种界定只是中方内部的资产界定,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变化只是在中方内部的变化,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无关,更不会涉及外方投资者的任何利益。

 1.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为:(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五)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在股份制、联营企业中,有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的直接投资,也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在性质上属于国有资产。但这种界定只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界定,只是为了明确国家所有权,对股份制、联营企业并无影响,也不涉及其他股东、联营者的任何利益。

 1.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2.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国有资产处置规定是什么?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经市国资局审批后由市硒都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市国资公司)集中统一处置;

2、对撤销、合并、改制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后,报市国资局审批,并由市国资公司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3、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和货币资产的损失的核销,报市国资局审批,事业单位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2003〕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含国有股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有偿让度企业固定资产或企业所有权的行为。

资产处置可以是企业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股权)。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及有关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淮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筹)(以下简称国资办(筹)是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查、批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协调资产处置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关系。

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理论上在国有资产处置当中,运用拍卖方法是最公证、公平,国有资产价值得到最大体现的一种方式,在我区近几年的具体实践中取得偃师国有资产2022年债权一期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偃师国有资产2022年债权一期:有时成交价偏低,流标现象较多,串标、围标现象较突出。为找到这一矛盾的问题所在,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我办会同区监察局历时一个月走访偃师国有资产2022年债权一期了相关部门、单位、拍卖公司,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

一、导致拍卖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1、标的额偏小,参与者范围太窄。根据规定我区只受理标的额在30万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从我区的实践来看,绝大部分都只是5万以下的小标的,外地竞标者不愿参与,而本地竞标者也多为从事废品收购的相对固定人群。

2、对拍卖公司约束无力。目前拍卖公司均由各单位自行选定,而拍卖公司的年审、资格审定工作均在市直部门,我区对拍卖公司约束力不强,对于拍卖公司的不规范做法难以限制。

3、对拍卖中的围标、窜标行为难于取证。虽然在调研过程中,普遍反映串标、围标行为较突出,但取证困难,甚至无法取证,导致对这类现象难以处罚。

4、某些拍卖形式上不够规范。其一,评估价未予保密。评估价是做为产权所有人与监管机关掌握的处置物的最低价参考,而且评估价带受主观影响较大,与物品的使用价值有时会有较大差距,所以应由市场来最后决定物品价格,故评估价不应公开。而在具体操作中,很多单位为省事、图方便,多将评估过程全程交由拍卖公司处理,造成标的物评估价泄密。其二,公开喊价的方式不是最合适。由于我区待处理物品价值较低,参与的竞买者不多,且多为固定的废品收购商,公开喊价容易产生观望、听价停滞,甚至语言、眼色威胁等状况。其三,报名环节难以控制,报名竞买信息易泄漏,造成串标。

二、对拍卖形式的几点认识

1、不能因拍卖中存在一些问题就否定拍卖的意义。不可否认,在目前的拍卖中的确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拍卖的效果,但这些问题并不是拍卖本身的问题。应该说拍卖这种形式比起其它方式而言,更具公开性、公平性、合理性,而且可以肯定地说,在国有资产中处置中不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会更多,在各地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

2、拍卖的方式应不断创新完善。任何一种监督方式它都有局限性和适应性,不可能“己治百病”,不可能一劳永逸,因此,对拍卖的形式和程序也应根据新情况不断地创新完善,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任何有效地创新都应鼓励尝试。

国有资产资本运营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借鉴成功的国际经验,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状况,国有资本经营可采用多种方式。

1、整体出售变现

我国中小国有企业数目众多,许多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其中一部分甚至年年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我国中小国有企业大都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规模小、技术含量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及所属行业中,非国有经济能够并且已经很好地发挥着作用,而国有经济与之相比,不仅不具有明显的优势,反而因体制原因效益明显低于民营企业。因此,应当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改革精神,考虑通过这些中小国有企业的整体出售,实现国有资本从这些领域及行业中适度退出。基本操作方法是: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国有资本的出售底价,然后在公平的条件下实行公开竞争招标的办法,较准确地规定国有资本出售价格,所得资金除用于职工养老、安置及社会保障之外,全部投入国有资本应当投入的公益性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企业整体资产出售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层被大幅度调整,引入新的经营管理方式,转换了企业机制。同时,国有资本的重新投入又加强了基础设施等部门的建设,优化了国民经济结构。

2、股份制改造

对于一些国有资本应当部分或逐步退出的大型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需要,由资本经营公司作为发起人对它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对国内企业和个人以及国外企业和个人发行法人股、A股、B股、H股、N股,或者直接引入外国大企业的资金,使原先国有独资的产权结构改变为控股以至参股的产权结构。

股份制改造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叫作“就地改造”,即在保持原有企业产权(包括对企业资本的产权和对企业债务的产权)结构大体不变的条件下,将企业资产划分为若干股份,分别划归它们的所有者持有,从而组成多个股东持股的公司。另一种叫作“引资改造”,即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同时,除了国有企业的原有资本之外,还从国内外引入新的资本,从而把企业改造成为由国有持股机构、其他公有制法人组织和国内外个人和法人共同持股的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引入新的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调整企业资本结构,同时引入新的经营机制和管理人才,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优化企业资产结构(企业人力资产和物质资产结构)为搞活企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3、企业购并

国际上通行的“购并”即“MC”是一个内涵十分广泛的概念,它包括Merger(兼并)、Consolidation (联合、合并)、Acquisition(收购)以及Take over(接管或接收)等。

兼并的一般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重组后只有一个公司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即A+B=A。兼并又可以分为横向兼并、纵向兼并和扩大市场兼并。

联合的一般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重组后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而是组成一新公司,即A+B=C。

收购是指一家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该公司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收购有两种: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股权收购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参股收购、控股收购和全面收购。

“购并”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是近几年来的事情,具体来说,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现象的出现,“购并”概念逐步流行开来。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购并概念在中国是以“企业兼并”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产权转让或产权交易形式出现的。企业购并的实质是一种产权转让或产权交易行为,也就是一种资本经营形式,其结果是企业所有权和由此引起的企业控制支配权的转移。企业购并的直接动机是获取和充分利用竞争优势,目的就是为了提高竞争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购并是所有竞争手段的最高形式,因为它直接把竞争对手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在现实中,有些企业常常拥有其他企业没有的要素和资源,这就产生了竞争优势。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购并劣势企业,把自己的竞争优势注入其中;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购并使目标企业的竞争优势转移到自己的身上,或者通过两个企业的合并以获取新的竞争优势,这种新的竞争优势产生于两个企业的协同效应,即“1+12”。一般地讲,管理者扩张企业的内在冲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购并的产生,而当企业内部普遍的扩张需求受到外部环境的强烈刺激时,购并浪潮即会形成。

目前,存在国有资本的企业购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购并非上市企业。(2)非上市的优势企业购并上市公司。(3)上市公司之间的购并。(4)将中资企业到国外(境外)注册、上市,融资后再来购并国内企业。(5)外资购并国有企业。(6)国有企业进入国外资本市场,到国外收购和兼并企业。

4、企业托管

托管的特点是在目标企业的产权不动的情况下,优势企业获得对目标企业(一般是效益差的企业)资源的实际控制权。其好处是优势企业输出的主要是管理、技术、营销渠道、品牌等“软件”,基本上不需要资金等“硬件”投入,降低了优势企业的扩展成本。

在目前企业购并存在难度的情况下,托管的优点更加明显。对被托管来说,可以减少抵触情绪和产权剧烈变动引起的磨擦。对许多国有企业来说,真正缺乏的不是资金,而是把资金用好、把资本经营好的机制,托管不失为一剂对症良药。经验表明,成功的托管往往成为购并的前奏。

5、股权与债权互换

国有资本有股权和债权两种形式,对某些领域应当以股权形式进行独资、控股或参股,对某些领域应当以债权形式予以引导即可。过去我们多数采取国家独资的形式投资办企业,实践证明这是没有效率的。

为此,在对某些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同时,还可考虑国有股权和债权互换,由非国有资本取代国有资本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原先的国有股权转化为国有债权,由相应的国家政策性银行来负责这些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6、国家股权转让或增购

国有股权的转让是指国有股持股单位或股东为了降低或放弃对某一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比例,将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国有股份按一定的价格出让给他人。国有股权的增购是指国有股持股单位或股东为了增加对某一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收购该股份公司的股份,以实现国家对该股份公司具有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股权转让或增购既可以通过场外协议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股票交易市场进行。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国有股股权转让实现减持国有股,转让的方式主要采用场外协议的方式。减持国有股的其他方法也在不断的探索之中。

标签: 偃师国有资产2022年债权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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