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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ZHQ基础设施建设债权(山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私募基金 2023年01月03日 08:04 119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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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待遇

好。

1、山东高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属于高薪工作,月入7000元。

2、山东高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上五休二,节假日带薪休假,有五险一金。山东省是中国华东地区的一个沿海省份,简称鲁,省会济南,全省陆域面积15.58万平方千米,属暖温带季风气候。

东营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基础设施,是指以交互方式传送话音、数据、文本、图像、视像和多媒体信息的高速电信网及相关设施,主要包括基站(铁塔、机房、供电线路等配套设施)、杆路、管道、驻地网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负责相关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所属电信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根据通信网络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建设或者改造电信基础设施。第八条 城乡建设应当预留相应空间,配套设置电信基础设施,使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与其他建设同步进行。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 住宅、商住楼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机房、设备间等电信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综合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山东ZHQ基础设施建设债权(山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项目的电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涉及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道路、桥梁、机场、公园绿地等市政设施,应当将电信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降低设备功率、体积、噪音和电磁辐射强度,美化天线等外露装置,使基站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 基站的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基站正式投入运行前,应当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等院校、车站、展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以及道路、桥梁、机场、公园绿地等市政设施,应当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用于支持基站、管道、线路、室内分布系统等。第十五条 迁移建设电信基础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信息服务畅通。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管理区域内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机房和设备间等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信息服务业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保障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电力供应。第三章 共建共享第十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九条 已有铁塔、杆路、管道等电信基础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第二十条 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已签订的应当依法予以改正。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信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巡护管理和隐患排查制度,完善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施工、生产等活动,不得损坏电信基础设施。电信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损坏,致使网络中断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抢修。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经批准设立的电信基础设施。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提出拆除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设施产权人协商,签订拆除或者迁移补偿协议。

山东高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是甲方吗

山东高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是甲方。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山东ZHQ基础设施建设债权,山东高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谈合作均视为甲方山东ZHQ基础设施建设债权,签合同时企业为甲方。山东高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5月20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D座15楼1510,法定代表人为薛志超。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山东ZHQ基础设施建设债权: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旅游业务等业务。

山东省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法律规定

山东省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法律规定 阅读选项: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174 山东省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法律规定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十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产权清晰。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三十二条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第三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拆迁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纠纷解决后,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七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取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性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委托拆迁费、专家鉴定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除外)。第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信传输网、数据通信网、智能业务网、数字综合业务网、有线电视增值业务网以及卫星通信网等;

(二)信息网络: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传播信息的业务处理系统;

(三)信息资源:指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和部门,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能被广泛利用的信息;

(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采集、储存、处理信息以达到可以利用的过程;

(五)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指应用于传统产业改造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主要包括过程控制、机电一体化、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MI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制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全省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三)审查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并组织验收;

(四)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单位的资格等级认可;

(五)信息化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

(六)信息化建设项目安全保护等级审定。第六条 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全省信息化建设问题。并依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省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各市地、各部门的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并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审定备案。第八条 各市地、各部门在实施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中所出现的涉及全局或部门、地区间的重大问题,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协调解决。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必须是拥有产权和使用权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地区或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或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第十条 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前,应当将技术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审查备案。第十一条 凡属国家或省有关部门下达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备案。第十二条 各级信息化领导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基础信息库的建设,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合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三条 信息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开发;

(二)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发;

(三)保密的信息资源按照密级由相应的部门进行开发;

(四)公益性信息资源,由相应服务单位开发,面向社会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发信息资源。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信息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未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本省的信息资源直接在境外的机构上网,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建立海外镜像节点。第十五条 涉及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由省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上网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发布。第十六条 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对其采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真伪、优劣和实时维护的责任。禁止用错误信息危害社会,误导公众;严禁不健康的信息污染社会环境。第十七条 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所需的装备及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务体系;

(四)符合法律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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