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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金乡金源国有资本债权(金乡县金源国有资本)

信托定融项目 2022年12月31日 11:53 108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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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没有经过产权交易所交易的是否有效

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济宁金乡金源国有资本债权,否则该转让都是无效济宁金乡金源国有资本债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擅自将国有产权委托他人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的,违反该办法的规定。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如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会计、医学等),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应答时间:2022-01-1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合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归并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2)分立。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根据原企业是否解散,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存续分立是指将原有企业一部分分立出去成立新的企业,原有企业存续。解散分立是指将原有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原有企业解散。

(3)改制。改制是指企业法律形态或者股权结构的改变。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改制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4)上市。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是指企业为了扩大营业等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减少注册资本是指企业为缩小营业等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

(6)发行债券。发行债券是指企业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的行为。

(7)进行重大投资。这里的重大投资,既包括在本企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投资,也包括向其他企业进行的重大投资。

(8)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担保是指以担保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9)转让重大财产。转让重大财产是指企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处置其重要的固定资产、股权或其他重要财产的行为。

(10)进行大额捐赠。捐赠是企业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以及资助特定或不特定的社会成员而无偿给予资金或实物的行为。

(11)分配利润。分配利润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向出资人分配红利。

(12)解散。解散是指企业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发生,而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使企业归于消灭的行为。

(13)申请 。申请 是指因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其资产和债务的行为。

国家出资企业的上述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其他出资人以及债权人的权益。

国有参股企业将其参股子公司中的股权转让是否经国资委审批?

不需要。

因为在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中,国有资本仅能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并不能对公司产生实际支配作用,且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的资产对外转让并没有纳入到国有资产交易评估的规范中。

但需要注意的是,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虽不是国有企业、其公司的资产也不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后对公司形成的股权仍然属于国有资产。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1、国有企业转让其对外出资形成的股权的交易行为,包括国有企业转让其控股的股权以及非控股的股权两种。

2、国有企业的增资行为,但政府对国有企业增资行为除外。

3、国有企业重大资产(一般指资产价格在100万元以上)转让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国有企业不良债权转让给私人的程序

应该走评估,上级批准,然后交易所挂牌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五)

八、利息收取和主体变更

(一)利息收取的相关问题

第一,关于计算基数问题。

受让人受让的是合同权利,其权利不能大于原权利人,也不能享有原权利人依其为金融机构特殊身份既而特别享有的权利。因此,《纪要》明确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

第二,关于起算时间问题。

根据合同法理,利息债权可以区分为尚未届期和已经届期却尚未支付(即迟延利息)两种情形。其中,尚未届期的利息债权无疑属于从权利,自应随主债权一同转移;但迟延利息则具有独立地位,与从权利并不相同,并不当然地随同主债权一同转移。就不良债权利息收取而言,在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无疑有权收取对主债权尚未届期的利息;但并不必然有权收取已经届期却尚未支付的迟延利息。考虑到不良债权自身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尚无不良债权合理定价机制且公众普遍认为不良债权转让价格过低情势下,《纪要》明确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利率标准问题。

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而相互返还时,出让人应依据何种标准支付利息,《纪要》尊重民商审判多年来的实践做法而规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四,关于计收复息问题。

最高法院法释[2001]12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最高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复息计算规定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虽然最高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 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法释[1999]8号的批复明确了计算标准,但并未赋予其他合同当事人计收复息的权利。因此,计收复息的权利专属于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非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受让人,无权向债务人计收复息。

(二)诉讼和执行主体变更

最高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 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纪要》对此再作重申。此外,为便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向国有企业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变更受让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请求。

九、相关规定与适用范围

(一)以往特殊政策的适用范围

《纪要》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已经发布的关于不良债权处置方面的特殊司法保护政策文件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仅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

(二)《纪要》内容的适用范围

《纪要》明确规定:《纪要》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同时,考虑到维护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稳定性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纪要》。

《纪要》区分了政策性不良债权和商业性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主要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但并不限于上述几家商业银行)。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虽然最高法院[2004]民二他字第25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政策性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若干就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是否应予受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国有资本变动情况表怎么填

(一)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

本表反映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总量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影响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及本年财会年企02表等相关科目数据分析填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指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有实收资本及其享有的权益额。属于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元投资主体性质的企业,国有资本享有的权益年初、年末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有独享部分)×(国有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国有独享部分。

国家独享部分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基金转入、土地估价入账、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国家拨付流动资本等政策因素形成的国家独享权益数额。

2.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反映企业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上年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追溯调整后形成的本年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

3.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追加投入所增加的国家资本;国有企、事业单位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增加投入所增加的国有法人资本。

4.无偿划入、无偿划出:分别反映企业当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划出本企业(单位)而造成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按规定已经进行追溯调整的不在本项目反映。

5.资产评估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当年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造成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

6.清产核资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部门批复而当年增加、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按规定已经进行追溯调整的不在本项目反映。

7.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因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

8.资本(股票)溢价:反映由于资本(股票)溢价而影响国有资本及权益增减变动的数额。

9.接受捐赠:反映企业当年接受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产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0.债权转股权: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将银行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1.税收返还:反映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等而直接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企业享受行业性的税收返回政策,不在本项目中反映。

12.补充流动资本: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号)规定,对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上交所得税的15%返还给企业,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本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3.减值准备转回:反映企业经营期间因资产价值回升等原因转回已计提减值准备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4.会计调整:反映企业经营期间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前期差错调整以及其他会计调整事项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涉及减值准备会计政策与估计变更以及差错调整事项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在“减值准备转回”项目中反映。

15.经营积累、经营减值:反映企业当期生产经营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扣除因客观原因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应根据财会年企02表分析填列。其中企业当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作为企业当期经营因素。

16.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反映企业当年消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清产核资基准日以前(中央企业为2003年底以前)发生的潜亏挂账而造成国有权益减少的数额,不包括非国有权益减少部分。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17.因主辅分离减少:反映企业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开展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本年度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数额。

18.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反映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9.资本(股票)折价:反映企业以全部或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20.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因素:反映经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未在上述客观因素中反映的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金额。增加额和减少额应在表中分别填列。其中企业负担义务教育支出、股权分置改革引起的权益变动等也在此项列示。

21.年末合并国有资产总量:

(1)单户企业“合并国有资产总量”与“国有资产总量”计算方法一致,即:国有实收资本+国有实收资本享有权益+其他国有资金;

(2)集团企业的“合并国有资产总量”依据其合并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按上述公式计算;

(3)部门、地区汇总计算“合并国有资产总量”应剔除“国有企业(单位)法人资本”的部分,即:国家资本+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的权益+其他国有资金;

(4)“合并国有资产总量”出现负数时按“0”计算,以体现国家对国有资本负有限责任。

(四)表内公式。

1.

行次:2行=(3+4+5+6+7+8+9+10+11+12+13+14+15+16)行;17行=

济宁金乡金源国有资本债权(金乡县金源国有资本)

(18+19+20+21+22+23+24+25+26+27+28+29)行;若封面“报表类型”不为1,则2行至29行各项指标应为≥0;30行=

(1+2-17)行。

(五)表间公式。

1行=财会年企01表〔(104+107)行/103行×125行〕年初金额(合理性);30行=财会年企01表〔(104+107)行/103行×125行〕年末金额(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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